论债权人在债务人重整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7

企业重整的原因和企业破产的原因相同,都是因为债务到期后不能够清偿,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重整既可能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的直接重整,也可能是债权人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后、法院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的转化重整。无论何种重整,均是债务人在面临生死存亡时为继续存活而做出的努力,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牵涉到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债权人也面临着风险,做好风险控制理当得到重视。

风险一:未按时申报债权的不利后果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否则,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虽然债权人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但这种情形毕竟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性,债权人得到的清偿会大打折扣。

如何控制: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日且不得超过3个月,即“30日≤申报期间≤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得知债务人申请重整后,第一时间就启动债权申报工作。

风险二:重整期间发现重整无望

重整期间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包括重整计划制定阶段和重整计划通过阶段,但不包括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在此期间,债务人可能会出现重整无望的情形:①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持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②债务人进行欺诈、恶意减少自身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③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如何控制:当债务人出现重整无望的三种情形时,债权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请求立即转入破产程序,以及时止损。

风险三:重整计划因未通过而转入破产

重整计划一般包含:①债务人经营方案;②债权分类;③债权调整方案;④债权受偿方案;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重整计划想要得到通过,需要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1/2+2/3”。若因其他大债权人认为重整计划对其有重大不利,通过联合投否决票的方式拒绝重整计划的通过,且再次投票也未能通过,则可能使得重整程序不可逆的转为破产程序,然而这对于小的债权人极其不利,因为小债权人通过破产得到的清偿往往是少于通过重整得到的清偿。

如何控制:债权人应当充分审查重整计划的第③项内容是否在自身可接受的范围内,在必要时刻,可以利用《破产法》第87条规定的重整计划未通过时强行批准制度,请求法院强行批准通过重整计划。

风险四:重整失败后未清偿的债权

重整计划自法院裁定批准后进入执行阶段,在监督期届满时,重整执行的结果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债务人重整成功,则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在减少债权后得到清偿。第二种: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会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重整失败,此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得到的债权调整承诺失去效力。

如何控制:虽然重整失败,但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一旦重整失败,债权人应当及时明确未清偿的债权并继续参加下一步的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

重整程序给了企业在濒死边缘时一丝希望,通过重整可能会挽救企业,避免债务人彻底“死亡”,使债权人的损失进一步减小。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应当时刻关注债务人重整程序的进展,并在关键时刻做出相应措施,同时也应当强化自身风险意识、法律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以保障自身在当今大环境下,稳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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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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